2 |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四、响应文件提交 |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 2026年9月21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北京时间) 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6年9月2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 2026年9月23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北京时间) 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6年9月23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
4 |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7.1 |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供应商应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交至以下账户(以磋商保证金到达广西金鼎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为准,须足额交纳,否则投标无效)禁止采用现钞方式: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2000.00元。 磋商保证金指定帐户: 电汇或转账等非现金形式交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金鼎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 银行账号:771901790810801 供应商转账时,须在银行转账底单上备注项目标识如“【项目编号: 】投标保证金”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中,否则投标无效。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文件中,否则投标无效。供应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妥善保管。 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供应商应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交至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须足额交纳,否则投标无效)禁止采用现钞方式: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2000.00元。 磋商保证金指定帐户: 电汇或转账等非现金形式交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详见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开户银行:详见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银行账号:详见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供应商转账时,如有疑问,请与平台客服联系:平台服务热线0771-5581051、5715031;技术服务热线0771-5581053。】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交至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中,否则投标无效。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文件中,否则投标无效。供应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在系统(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线确认。 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